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,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实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。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。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、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、堆栈、货场。 储存火药、炸药、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,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,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。仓库竣工时,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;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,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