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下文,要求按照现有标准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,通过以旧换新、折价回购等方式,限期淘汰“超标”车,并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,认同电动自行车“带牌销售”等方式。 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明确规定,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,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,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。超过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。 亲爱的读者,您对国家四部委此次整治“超标”电动车有何看法?您认为电动车“带牌销售”是否可行?如果您在用的是“超标”车,您是否会主动接受以旧换新?不妨和我们一起来说吧!